「知名商標」的認定要點


1.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 知者。


2.根據該要點判斷相關事業或消費者,係以商標所使用商品 或服務之交易範圍為準,包括下列三種情形,但不以此為 限:

(一)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消費者。

(二)涉及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。

(三)經營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。


3.商標已為要點三所列其中之一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 知者,應認定為著名之商標。


4.著名商標之認定,應就個案情況考量下列足資認定為著名 之因素:

(一)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。

(二)商標使用期間、範圍及地域。

(三)商標推廣之期間、範圍及地域。所謂商標之推廣, 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之廣告或宣傳,以及在商展或展 覽會之展示。

(四)商標註冊、申請註冊之期間、範圍及地域。 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之程度。

(五)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,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 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。

(六)商標之價值。

(七)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。


5.本要點五各項因素得依下列證據證明之:

(一)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、行銷單據、進出口單據及其 銷售數額統計之明細等資料。

(二)國內、外之報章、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。

(三)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、場所之配置情 形。

(四)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、鑑價、銷售額排名、廣告額 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。

(五)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。

(六)商標在國內、外註冊之文件。包括其關係企業所為 商標註冊之資料。

(七)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 料。

(八)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。

(九)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。


6.本要點著名商標之認定,不以在我國註冊、申請註冊或使 用為前提要件。


7.商標不以商標所有人自行使用者為限,其關係企業或第 三人所為商標或標章之使用資料,得併入本要點五各項因 素考量。


8.商標之使用證據,應有其圖樣及日期之標示或得以辨識其 使用之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,並不以國內為限。但於國 外所為之證據資料,仍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 悉為判斷。